非道路移动机械系统面向公众用户提供的机械信息申报录入功能,仅服务于我市在用机械的环保信息采集。填报用户对所填信息真实性负责。录入的机械信息通过审核,仅指用户填报的机械信息符合形式审查要求,已纳入机械环保信息清单化管理,不代表机械排放符合禁用区或国标排放标准。
根据《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》、《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 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》,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机械须达标排放,在禁用区内的还需符合禁用区机械排放标准。使用不达标机械,将面临管理部门处罚。
参考:
- 《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》(2019年1月18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) 第五十九条“本市限制高油耗、高排放的机动车船、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。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,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。”
- 《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》第八十条“违反本条例规定,在禁止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,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。”
- 《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 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》(津政发[2018]33号)“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,禁用区内禁止使用烟度值超过0.8m-1的挖掘机、装载机、挖掘装载机。自2020年1月1日起,禁用区内禁止使用高排放挖掘机、装载机、挖掘装载机,禁用区内工业企业禁止使用高排放叉车。.....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,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。”